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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编辑: | 日期: 2016-03-29 16:20:5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等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厅停止受理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12项初审事项(见附件),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我厅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上述12项资质、资格申报新的工作程序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做好取消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在过渡期间,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有关企业和人员申报资质或执业资格做好材料接收和转报等服务工作。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业12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134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37号) |
135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
136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 |
137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
138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1号) |
139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 |
140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4号) |
141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 |
142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年第278号) |
143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144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8号) |
145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 |